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财政统发工资透明度,保障全市统发工资人员权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现将工资统发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 日常业务
1、新办、调动工资IC卡办理流程
所需资料:
l单位出具的个人上岗情况说明(需单位领导签字)
l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l个人编制管理卡及单位编制管理册
l个人身份证
l属招聘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需持毕业证及以上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①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办理流程:
办理人员持以上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先在财政局预算科开具财政供养人员工资IC卡办理通知单,持以上资料及通知单在统发办办理工资发放相关手续、开具个人银行卡联系单、工资发放通知单,最后持身份证、开具的个人银行卡联系单在银行办卡。
起薪时间:依据聘任、录用及单位上岗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确定时间为起薪月份。
②工作调动人员工资IC卡调整流程:
办理人员属于非统发单位调入统发单位的:持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先在预算科开具财政供养人员IC卡办理介绍信,持开具的介绍信及以上资料在统发办办理工资IC卡、开具个人银行卡联系单、工资发放通知单,最后持身份证、开具的个人银行卡联系单在银行办卡。
属于统发单位之间的调动,持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直接在统发办更换工资IC卡、开具工资发放通知单。
属于调离韩城的,直接交回工资IC 管理底卡。
执行时间:调整次月起依据工资介绍信确定月份执行新单位的工资标准。
2、在职人员转退休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由单位工资报送人员核算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结算单”,报工资统发办备案,并交回退休人员工资IC卡。
“退休人员工资结算单”可在财政网站、工资微信群、qq群下载。
3、工资IC卡年度检查
统发单位在职人员IC卡每年度检查一次,离休人员每年度检查两次,由各统发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统发人员,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年检表报统发办备案,对检查出的未在岗、请假、借调、旷工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完成工资发放处理。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情况、年检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4、工资发放制度执行
(1)夏季防暑降温费
根据陕人社发[2015]55号、韩人社[2015]78号文件,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于每年7月份随工资统一发放。
(2)冬季供热采暖补贴
根据陕财办综[2017]89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冬季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调整为:省级5100元、厅级3200元;处级2800元;科级及以下2300元。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统一发放。
(3)病假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绩效工资、津补贴待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公务员停发工作津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机关公务员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4)关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①公务员受处分津贴补贴的确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确定。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②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A.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剪发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B.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待遇。
C.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5、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的审核
根据住房公积金办要求,每年度审核两次公积金基数,基数为上年度12月份工资系统内的月工资额,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前来统发办审核。
二、工资相关规定
1、每月20号左右,通过财政网站、工资QQ群、微信群发布下月工资报送须知,各单位工资报送员须认真阅读工资须知,在规定期间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本单位工资数据。
2、在当月工资报送期间,将新增加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及时录入财政工资系统;工作调动人员,通过工资系统,原单位先将调出人员注销调出,待统发办审核后,新单位方可调入该人员,更新调入人员人事、工资信息。
3、应核销IC卡人员(调离韩城、亡故、辞职等),单位工资报送员应及时核销工资,未及时核销工资,其多领的工资、各项津补贴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国库。
4、统发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单位应及时通知该人员办理退休工资发放所有手续,自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应执行退休工资,单位如未及时处理其工资发放,造成多发的,多发的工资额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国库;待本人退休工资发放手续办理完成后,工资报送员在财政工资系统上将退休人员“注销退休”,移交至机关养老办,由养老办自到龄后次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发放。
根据退休制度规定,干部身份:男年满60周岁退休,女年满55周岁退休;工人身份:男年满60周岁退休,女年满50周岁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0周岁退休。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5、各统发单位收到人社组织部门批复的普通晋升、转正定级、职务变动、学历晋升、重新确定工资、降级处分等工资调整文件,在工资报送期间依据文件在财政工资系统上及时变更人事、工资信息并按照文件执行时间予以补发工资差额。
6、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第一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从第二年起,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各单位涉及此类情况时,依规实行工资发放。
7、创业担保贷款,根据韩城市小额担保中心提供停发担保人工资花名册,停发担保人工资、各项津补贴,待贷款人还款后,根据小额担保中心提供的恢复担保人员工资花名册,补发担保人所有的停发工资、各项津补贴。
8、各单位统发人员中若有长期请病假、事假、取保候审、违法服役等情况,各单位工资报送人员须了解相关工资福利政策,根据政策规定,按比例发放工资、津补贴。
9、人员有亡故的,各单位应及时出具亡故证明(写清亡故时间、家庭住址、丧葬方式),交回工资IC卡管理底卡,并于亡故的次月在工资系统上核销该人员(注销亡故),若单位未及时核销人员,造成其多领工资、各项津补贴,多领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数额,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国库。
10、各单位工资报送员要熟悉运用财政工资综合系统,每月在工资报送期间,按照以上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本单位人员变动、人事工资信息,自行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工资综合系统报送本单位工资数据,待全市工资审核完毕,统发办汇总各类工资数据,确保无误经领导审签后每月10号左右由国库集中支付至个人工资账户。
工资统发办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