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工作服务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韩城市财政局财会监督工作服务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应在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财政局办公楼四楼403室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3年7月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韩城市财政局财会监督工作服务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HCZC2023-04-F。
3.采购需求:公开征集韩城市财政局财会监督服务机构10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各五家)。
4.预算金额(万元):合同包1:0 ;合同包2:0 。
5.最高限价(万元):合同包1:0 ;合同包2:0 。
6.采 购 人:韩城市财政局
7.征 集 人:韩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财政局办公楼四楼403
联系方式:0913-8334922
联 系 人:邱新娟
二、框架协议期限:本项目框架协议期限为2年,即从本项目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满2年止。框架协议到期后,如下一期框架协议尚未生效,则顺延至下一期协议生效之日止。
三、最高限制单价:
合同包1:本包执行费率报价;供应商按照“服务收费率”及注册会计师每日服务费进行报价,“服务收费率”指按照“《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进行收费。在委托项目时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合同包2:本包执行费率报价;供应商按照“服务收费率”及注册税务师每日服务费进行报价,“服务收费率”指按照“《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进行收费。在委托项目时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知识产权费、规费、税金、利润、专用工具(设备)使用费、培训费及文件、市场价格风险、社会干扰因素、履约验收的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时能够提供声明函。
(二)特定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征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征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单位人员证明书。征集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合同包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提供2022年10月至今连续六个月内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合同包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税务师资格,并提供2022年10月至今连续六个月内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三)其它要求
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征集响应。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本项目各供应商可同时参与两个包段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包段。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领取时间: 2023年6月14日至 2023年6月20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领取地点: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财政局办公楼四楼403室
3、领取方式:现场获取(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需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谢绝邮购。)
4、售价: 免费领取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7月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地点:韩城市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7月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4、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韩城市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6、《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9、《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10、《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企业,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有效认证证书。
八、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无需交纳保证金。
九、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韩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3日
征集内容及采购要求
一、项目名称:韩城市财政局财会监督工作服务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工作内容:
合同包1: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财会监督检查工作;其他甲方要求的与其资质、业务能力相符合的能够胜任的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会计工作内容
1.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检查是否存在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3.检查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检查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检查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错缴、未缴、少缴、欠缴、偷税等问题;
6.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是否正确,报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少扣、不扣或挪用税款的问题,以及扣税凭证的领、用、存情况;
7.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项。
8.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领购(印)、使用、保管发票,有无利用发票偷、逃税等问题,以及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9.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骗取减、免税款或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等问题;
10.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1.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应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3.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4.账账、账表、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15.在岗会计人员是否进行信息采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16.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7.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
18.其它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情况。
合同包2:开展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财会监督检查工作;其他甲方要求的与其资质、业务能力相符合的能够胜任的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1、开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2、开展税收、非税、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应纳应缴情况检查评价工作;
3、其他甲方要求的与其资质、业务能力相符合的能够胜任的有关工作。
4、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5、检查是否存在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6、检查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7、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8、检查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错缴、未缴、少缴、欠缴、偷税等问题;
9、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是否正确,报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少扣、不扣或挪用税款的问题,以及扣税凭证的领、用、存情况;
10、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项。
11、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领购(印)、使用、保管发票,有无利用发票偷、逃税等问题,以及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12、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骗取减、免税款或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等问题;
13、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5、应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财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7、账账、账表、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1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进行信息采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19、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0、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
21、其它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拟配备的服务人员不得少于8人且有能力完成委托方委托工作的全部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包2为注册税务师资格)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项目组其他成员需取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有涉企工作经历,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本标项目成交供应商拟派项目组成员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项目组成员在成交后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原因需更换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更换人员须与被更换人具有同等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并同时提供变更人员的社保证明。
3、入围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主要人员岗位职责、廉洁从业制度、解决争议评审依据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业务质量控制规程、职业道德规范、后续教育培训制度、业务人员工作职责、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执业质量奖罚办法等各项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4、具体项目审核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不得私自与被审核单位沟通,所有的送审资料的报送及返回须经委托人办理传输。
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及韩城市财政局、韩城市税务局现行会计、税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开展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对检查工作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采购人有权提出意见,采购人认为检查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事实不清、数据不实的情况,可责令成交人重新核实、修正。
6、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检查结论进行反馈并对检查涉及单位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7、成交供应商的各项服务标准,应不低于征集文件及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服务标准。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框架协议期限为2年,即从本项目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满2年止。框架协议到期后,如下一期框架协议尚未生效,则顺延至下一期协议生效之日止。
四、响应报价及费用结算
1、合同包1:本包执行费率报价;供应商按照“服务收费率”及注册会计师每日服务费进行报价,“服务收费率”指按照“《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 3]3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进行收费。在委托项目时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合同包2:本包执行费率报价;供应商按照“服务收费率”及注册税务师每日服务费进行报价,“服务收费率”指按照“《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进行收费。在委托项目时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知识产权费、规费、税金、利润、专用工具(设备)使用费、培训费及文件、市场价格风险、社会干扰因素、履约验收的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委托项目时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2、在具体签定采购合同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需求,在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名单中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响应能力、专业特长、服务承诺等因素,按照综合效益最优的原则直接选定供应商。
3、服务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框架协议范围内自行协商(不高于框架协议中协议价格),以最终商定的服务费签订采购服务合同,进行结算。
五、监督管理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财会监督检查工作。
1、在服务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财会监督检查工作。
2、评审服务费超过响应报价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注: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韩城市财政局财会监督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